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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土地註冊內的樓宇買賣合約和樓宇j轉讓契約有甚麼分別?

發問:

同上~ 是指一手樓同二手樓的分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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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解釋以下兩份契是什麼: 1) 樓宇買賣合約 AGREEMENT FOR SALE & PURCHASE 是在您付大訂在律師樓做的一份契約,通常臨時訂金至大訂期為14天,客人需付此份契的註冊費,由律師替客人在田士廳(即現叫士地註冊處)登記。 若不登記此份契約,目的怕賣方有其他欠債被債權人追討時,您作為買家若有登記就會成為第一債權人,是保障您的做法。以往只要不超過14天的大訂期,律師都不會登記此份合約的。但現大多數都會照登記。 2) 樓宇轉讓契約 ASSIGNMENT 屬於正式契約,就是14天的大訂後,此物業已屬必買必賣,本來上提的屬於未正式契,以往的做法就是只會登記此份契約,就是我們常說的樓契,登記後已取締上提的樓宇買賣合約。任何變動按此份為準。 內容是寫明賣方及買方是何許人,買賣金額與及交吉日期,或屋內情況等等。 無論是一手、二手、村屋、廠房...所有在香港的物業買賣都有基本的以上兩份契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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